⒈ 指刑律。
⒈ 指刑律。
引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:“火见, 郑 其火乎!火未出,而作火以铸刑器,藏争辟焉。”
林尧叟 注:“藏争罪之法也。”
杨伯峻 注:“言刑书将起争端,故谓刑书为争辟。”
《汉书·五行志上》:“郑 以三月作火铸鼎,刻刑辟书,以为民约,是为刑器争辟。”
颜师古 注:“著刑於鼎,故称刑器。法设下争,故云争辟。”
⒉ 竞相征召。
引唐 杨炯 《宴族人杨八宅序》:“诸侯闻之而愿交,三公礼之而争辟。”
“争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zhēng]
汉字 | 争 |
---|---|
读音 | [zhēng] |
注音 | ㄓㄥ |
部首 | [刀] 刀字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6 部外:4 |
异体字 | 爭 諍 ???? ???? |
字形结构 | 上下结构 |
繁体字形 | 爭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4E89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qvhj 仓颉:nsd 郑码:rxb 四角:27507 |
笔顺编码 | 355112 |
笔顺笔画 | ノフフ一一丨 |
笔顺名称 | 撇 横撇/横钩 横折 横 横 竖钩 |
1.因意见不一致而相互辩诘:争论。是非之争。
2.力求获得或达到:为祖国争光。力争上游。
3.竞争;争夺:争先恐后。只争朝夕。
4.疑问代词。怎么;如何(见于早期白话):争奈。
基本字义
争
zhēng ㄓㄥˉ
力求获得,互不相让:争夺。竞争。争长论短。力求实现:争取。争气。争胜。方言,差,欠:总数还争多少?怎么,如何(多见于诗、词、曲):争不。争知。争奈。英语 dispute, fight, contend, strive
德语 Kampf (S),kämpfen, wetteifern (V)
“辟”字共有2个读音: [bì] [pì]
汉字 | 辟 |
---|---|
读音 | [bì][pì] |
注音 | ㄅㄧˋ|ㄆㄧˋ |
部首 | [辛] 辛字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13 部外:6 |
异体字 | 嬖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避 闢 ???? |
字形结构 | 左右结构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8F9F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nkuh 仓颉:srytj 郑码:xmjs 四角:70241 |
笔顺编码 | 5132514143112 |
笔顺笔画 | フ一ノ丨フ一丶一丶ノ一一丨 |
笔顺名称 | 横折 横 撇 竖 横折 横 点 横 点 撇 横 横 竖 |
[bì]
1.君主:复辟。
2.姓。
3.排除:辟邪。
4.同“避”。
5.帝王召见并授予官职:辟举(征召和荐举)。
[pī][辟头](pītóu)同“劈头”。
[pì]1.透彻:精辟。透辟。
2.驳斥或排除(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):辟谣。辟邪说。
3.法律;法:大辟(古代指死刑)。
基本字义
辟
bì ㄅㄧˋ
君主:复辟。指君主招来,授予官职:辟召。辟引。辟书。辟除(征召推举授官)。辟举。古同“避”,躲,设法躲开。古同“睥”,睥睨。其它字义
辟
(闢)
pì ㄆㄧˋ
开发建设:开辟。驳斥,排除:辟邪。辟谣。辟蠹。透彻:精辟。透辟。鞭辟入里。法,刑:大辟(古代指死刑)。英语 law, rule; open up, devel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