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父母逝世的婉词。谓父母死亡,子女不得奉养。亦泛指尊者、长者死亡。
⒈ 父母逝世的婉词。谓父母死亡,子女不得奉养。亦泛指尊者、长者死亡。
引唐 苏颋 《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》:“粤 景龙 二载孟夏之月,遘疾弃养於京 延康第 之寝。”
清 吴定 《答曹尚书书》:“念先人弃养八年,明公不忘旧好,施及於孤,古人之交,再见今日。”
《痛史》第二十回:“先祖母病重时,不错,是回来过,但是先祖母弃养后,办了丧事,又出门去了。”
苏曼殊 《断鸿零雁记》第五章:“妾自生母弃养,以至今日,伶仃愁苦,已无復生人之趣。”
⒈ 父母逝世,子女不得奉养。亦泛指长者的死亡。
引唐·苏颋〈章怀太子良娣张氏神道碑〉:「粤景龙二载孟夏之月,遘疾弃养于京延康第之寝。」
“弃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qì]
汉字 | 弃 |
---|---|
读音 | [qì] |
注音 | ㄑㄧˋ |
部首 | [廾] 弄字底 |
笔画 | 总笔画:7 部外:4 |
异体字 | 棄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|
字形结构 | 上下结构 |
繁体字形 | 棄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5F03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ycaj 仓颉:yit 郑码:sze 四角:00443 |
笔顺编码 | 4154132 |
笔顺笔画 | 丶一フ丶一ノ丨 |
笔顺名称 | 点 横 撇折 点 横 撇 竖 |
1.放弃;扔掉:抛弃。舍弃。遗弃。弃权。弃之可惜。
2.姓。
基本字义
弃
qì ㄑㄧˋ
舍去,扔掉:抛弃。遗弃。弃权。弃市(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,并将尸体暴露街头)。弃世(超出世俗或指去世)。弃养(父母死亡的婉辞)。弃置不顾。弃瑕录用。英语 reject, abandon, discard
德语 ablegen, ausschalten ,aufgeben ,verscherzen, wegwerfen
“养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yǎng]
汉字 | 养 |
---|---|
读音 | [yǎng] |
注音 | ㄧㄤˇ |
部首 | [丷] 倒八 |
笔画 | 总笔画:9 部外:7 |
异体字 | 飬 養 䄅 ???? ???? |
字形结构 | 上下结构 |
繁体字形 | 養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517B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udyj|ugjj 仓颉:toll 郑码:ucnd 四角:80228 |
笔顺编码 | 431113432 |
笔顺笔画 | 丶ノ一一一ノ丶ノ丨 |
笔顺名称 | 点 撇 横 横 横 撇 捺 撇 竖 |
1.抚育,供给生活品:养育。赡养。抚养。养家。
2.饲养动物,培植花草:养花。养殖。
3.生育,生小孩儿。
4.抚养的(非亲生的):养子。养父。养母。
5.教育,训练:培养。教养。
6.使身心得到滋补和休息:养病。养心。养性。休养。营养。养精蓄锐。
7.保护修补:养路。
养
(養)
yǎng ㄧㄤˇ
抚育,供给生活品:养育。赡养。抚养。养家。 饲养动物,培植花草:养花。养殖。 生育,生小孩儿。 抚养的(非亲生的):养子。养父。养母。 教育,训练:培养。教养。 使身心得到滋补和休息:养病。养心。养性。休养。营养。养精蓄锐。 保护修补:养路。英语 raise, rear, bring up; support
德语 aufziehen (V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