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,并可减免刑罚,称为“八辟”。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。一曰议亲之辟,二曰议故之辟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,七曰议勤之辟,八曰议宾之辟。”贾公彦疏:“案《曲礼》云:'刑不上大夫。'郑注云:'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'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,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。”孙诒让正义:“依《曲礼》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”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、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汉代改名八议,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清代。
⒈ 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,并可减免刑罚,称为“八辟”。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、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 汉 代改名八议,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,一直沿用到 清 代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“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。一曰议亲之辟,二曰议故之辟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,七曰议勤之辟,八曰议宾之辟。”
贾公彦 疏:“案《曲礼》云:‘刑不上大夫。’ 郑 注云:‘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’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,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。”
孙诒让 正义:“依《曲礼》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”
⒈ 辟,法令。八辟是周代针对八种特殊身分者所订的减刑法律,分为议亲之辟(对宗室之亲)、议故之辟(对王之故旧)、议贤之辟(对有德行之人)、议能之辟(对有道艺之人)、议功之辟(对有功勋之人)、议贵之辟(对有高爵位之人)、议勤之辟(对憔悴国事之人)、议宾之辟(对先贤之后)。见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。八辟本不列入正式的法律中,后来改称为「八议」,纳为正式的法规,自汉沿用至清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「以八辟丽邦,法附刑罚。」
唐·孔颖达·正义:「郑注云:『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』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。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,而附于刑罚。」
“辟”字共有2个读音: [bì] [pì]
汉字 | 辟 |
---|---|
读音 | [bì][pì] |
注音 | ㄅㄧˋ|ㄆㄧˋ |
部首 | [辛] 辛字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13 部外:6 |
异体字 | 嬖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避 闢 ???? |
字形结构 | 左右结构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8F9F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nkuh 仓颉:srytj 郑码:xmjs 四角:70241 |
笔顺编码 | 5132514143112 |
笔顺笔画 | フ一ノ丨フ一丶一丶ノ一一丨 |
笔顺名称 | 横折 横 撇 竖 横折 横 点 横 点 撇 横 横 竖 |
[bì]
1.君主:复辟。
2.姓。
3.排除:辟邪。
4.同“避”。
5.帝王召见并授予官职:辟举(征召和荐举)。
[pī][辟头](pītóu)同“劈头”。
[pì]1.透彻:精辟。透辟。
2.驳斥或排除(不正确的言论或谣言):辟谣。辟邪说。
3.法律;法:大辟(古代指死刑)。
基本字义
辟
bì ㄅㄧˋ
君主:复辟。指君主招来,授予官职:辟召。辟引。辟书。辟除(征召推举授官)。辟举。古同“避”,躲,设法躲开。古同“睥”,睥睨。其它字义
辟
(闢)
pì ㄆㄧˋ
开发建设:开辟。驳斥,排除:辟邪。辟谣。辟蠹。透彻:精辟。透辟。鞭辟入里。法,刑:大辟(古代指死刑)。英语 law, rule; open up, devel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