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遗藉”。
⒉ 指古代典籍。
⒊ 指散失的书籍。
⒈ 亦作“遗藉”。
⒉ 指古代典籍。
引《隶释·晋张平子碑》:“仰鉴遗藉,驰心哲人。”
晋 陆机 《吊魏武帝文》:“览遗籍以慷慨,献兹文而悽伤。”
《孽海花》第十八回:“听説 东瀛 从前崇尚 汉 学,遗籍甚多,往往有中土失传之本,而彼国尚有流传。”
⒊ 指散失的书籍。
引《魏书·释老志》:“秦 肆其毒,灭於灰烬; 汉 採遗籍,復若丘山。”
“遗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yí]
汉字 | 遗 |
---|---|
读音 | [yí] |
注音 | ㄧˊ |
部首 | [辶] 走之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12 部外:9 |
异体字 | 遺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???? |
字形结构 | 半包围结构 |
繁体字形 | 遺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9057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khgp 仓颉:ylmo 郑码:jilw 四角:35308 |
笔顺编码 | 251212534454 |
笔顺笔画 | 丨フ一丨一丨フノ丶丶フ丶 |
笔顺名称 | 竖 横折 横 竖 横 竖 横折 撇 点 点 横折折撇 捺 |
[yí]
1.遗失。
2.遗失的东西:路不拾遗。
3.遗漏:遗忘。补遗。
4.留下:遗迹。遗憾。不遗余力。
5.专指死人留下的:遗容。遗嘱。遗著。
6.排泄大小便或精液(多指不自主的):遗矢。遗尿。遗精。
[wèi]赠与;送给:遗之千金。
基本字义
遗
(遺)
yí ㄧˊ
丢失:遗失。遗落。 漏掉:遗忘。遗漏。 丢失的东西,漏掉的部分:补遗。路不拾遗。 余,留:遗留。遗俗。遗闻。遗址。遗风。遗憾。遗老(➊经历世变的老人;➋仍然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)。 死人留下的:遗骨。遗言。遗嘱。 不自觉地排泄:遗尿。遗精。 生物体的构造和生理机能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:遗传。 抛弃:遗弃。英语 lose; articles lost; omit
德语 hinterlassen, zurücklassen ,verlieren
“籍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jí]
汉字 | 籍 |
---|---|
读音 | [jí] |
注音 | ㄐㄧˊ |
部首 | [竹] 竹字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20 部外:14 |
异体字 | ???? |
字形结构 | 上下结构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7C4D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tdij|tfsj 仓颉:hqda 郑码:mcek 四角:88961 |
笔顺编码 | 31431411123412212511 |
笔顺笔画 | ノ一丶ノ一丶一一一丨ノ丶一丨丨一丨フ一一 |
笔顺名称 | 撇 横 点 撇 横 点 横 横 横 竖 撇 点 横 竖 竖 横 竖 横折 横 横 |
1.书;书册:古籍。经籍。
2.登记隶属关系的册簿。引申指隶属关系:国籍。党籍。户籍。
3.祖居或本人出生的地方:原籍。祖籍。
基本字义
籍
jí ㄐㄧˊ
书,书册:古籍。书籍。经籍。典籍。 登记隶属关系的簿册;隶属关系:籍贯。户籍。国籍。学籍。 登记:籍没(mò)。籍吏民。 征收:籍田。 〔籍籍〕❶形容纷扰很大;❷形容名声很大;❸形容纵横交错的样子。 古代各种捐税的统称。英语 record, register, list; census
德语 Heimatort (S),Rekord (S),Rekordmarke (S),registrieren (V),Ji (Eig, Fam),Staatsbürgerschaft; Staatsangehörigkeit, Abstammung, Herkunft ; Urspru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