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各州、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,简称“签判”。掌诸案文移事务。
⒈ 宋 代各州、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,简称“签判”。掌诸案文移事务。参阅 宋 高承 《事物纪原·抚字长民·签判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六》。
引宋 陈岩肖 《庚溪诗话》卷上:“英宗 朝,自 凤翔 签判满任,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。”
宋 吴自牧 《梦粱录·士人赴殿试唱名》:“其状元官授承事郎,职除上郡签判;榜眼授承奉郎,探花授承务郎,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。”
“判”字共有1个读音: [pàn]
汉字 | 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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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音 | [pàn] |
注音 | ㄆㄢˋ |
部首 | [刂] 立刀旁 |
笔画 | 总笔画:7 部外:5 |
异体字 | 拚 牉 |
字形结构 | 左右结构 |
统一编码 | 基本区 U+5224 |
其它编码 | 五笔:udjh|ugjh 仓颉:fqln 郑码:ubkd 四角:92500 |
笔顺编码 | 4311322 |
笔顺笔画 | 丶ノ一一ノ丨丨 |
笔顺名称 | 点 撇 横 横 撇 竖 竖钩 |
1.分开;分辨:判别。判断。判明。
2.明显(有区别):新旧社会判然不同。前后判若两人。
3.评定:裁判。评判。判卷子。
4.判决:审判。判案。公判。判了徒刑。
基本字义
判
pàn ㄆㄢˋ
区别,分辨,断定:判明。判辨。判据。判读(利用已知的视觉信息符号来判断新获得的视觉信息的含义)。判断。分开,截然不同:判然。判若两人。判若鸿沟。评定:裁判。谈判。判卷子。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:判词。判决。判案。古代官名:通判。判官(中国唐、宋两代辅助地方长官处理公事的人员,传说中借指阎王手下管生死簿的官)。英语 judge; discriminate; conclude
德语 benachteiligen, unterscheiden ,erkennen, unterscheiden ,richten, beurteilen ,verdonnern